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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劳动合同法》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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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给员工办理,这是法律上强制法定义务,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说员工必须交接完工作公司才给办。公司拒绝给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是属于违法行为。 2、如果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沟通商量好,尽可能简单的把事情处理了拿到离职证明,避免给自己增添更多不必要的麻烦,观察公司态度。 3、如果实在无法沟通的,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如果因此给员工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公司是要赔偿的,所以这时候公司会面临两个危险,第一,不开证明已经属于违法劳动法,会被追责,涉及多人且影响较大的会被面临停业整顿和罚款。第二,给员工造成经济的损失的,还需要继续被问责,给予员工赔偿。
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给员工,如果单位拒绝,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离职证明只给开一份是单位的规定,没有法律约束性,所以说不是不能开,是单位不给开,但是从理论上说还是可以开的,我觉得你可以找人事部的领导商量一下,只要领导答应了,那就肯定能开,或者你写一个情况说明,把自己丢失离职证明的事情并且回来重新补开离职证明的事都写清楚,最后写一下由于以上事宜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本人承担,然后把这个声明给公司人事部的领导,看看领导能不能给补开一次,除了这个办法,我想不到其他的了,因为你这个是提取公积金用,人家就要用这个东西,要不你就铤而走险,自己刻个萝卜章,自己按照公司离职证明的格式做个离职证明,然后盖上章,反正你的离职情况也是事实,只是离职证明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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