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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2022-07-15
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关于安置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况,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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