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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3、权利方面。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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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车位应该归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不同于地面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面停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物权法》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用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此规定一出,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引起的纠纷,即可得到相应的解决。业主交纳的这项费用,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停车保管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一旦发生停放车辆的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意味着还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人防停车位和产权停车位的区别在于,人防停车位不能出售给个人,禁止开发商出售。产权属于国家,使用寿命不得超过20年;产权停车位可以由开发商出售给个人,购房者拥有停车位的完整产权,可以办理产权证,使用寿命与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致。
现在很多家庭买车方便出行,所以买房的时候会适当考虑买车位。很多开发商抓住这个需求点,在房地产的广告上打着买房送车位的旗号。开发商送的车位有防车位和产权车位。两者有什么意义?人防车位通常是指没有产权的车位。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开发商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其改造成地下车位,称为人防车位。这种停车位的产权不属于业主或开发商,而属于国家,不能出售但可以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产权停车位可以买卖,这个停车位是开发商卖给购房者的,所以一般开发商在收房时不会轻易赠送产权停车位;由于是开发商规划销售的一部分,已经通过审批,此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车位使用年限与房产证一致,业主取得产权证后也可以出售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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