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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级残疾人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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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人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军人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军人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人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惠政策。小微企业是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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