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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多虑了,可能您真正想表达的是同事万一不还款自己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我国法律对于保证的成立是有自己的认定法则的,除非...
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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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告知造成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我们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该原则是相当模糊的一个概念,远远不能囊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种多样、性质各异的权利主张。那么我们对该原则就要灵活运用,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该原则落到实处。本案件中,甲处于债权人地位,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甲应该对借款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给债务人乙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具体到该个案,如果简单、教条依据这两条规则,甲确实没有办法提供证据对该支付借款的事实进行证明,那么败诉的风险自不待言。我们应该认识到,本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要式、实践性的合同,这里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只论证举证责任这一块),这个有甲手中的借条为证,没有任何争议,关键是由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笔者认为,应该将该举证责任进行一次合理、及时的转换,由债务人乙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如果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将由乙承担败诉风险。当然,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免除甲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情,甲手中有乙打下的欠条,甲也承认自己当天确实没有给付乙1万元借款,关键是双方对次日是否给付借款的事实产生了分歧。那么我们退一步来做个反问,既然乙抗辩甲次日没有支付借款,为什么没有及时将欠条收回?所以,乙在该借贷关系中,存在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对该契约风险当然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不能像观点一中陈述的那样,由于甲不能证明自己支付借款的事实,就草率认为由甲承担败诉风险,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忽视了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本案件中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债务人乙对自己的抗辩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当然,本案件中双方对支付借款的事实均没有证据,但是甲有乙立下的欠据为证,也正基于次此事实,认定乙承担该契约风险显得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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