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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法庭辩论后调解,调解程序如下: 1、法庭组织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听取...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意见后,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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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十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送达各方。调解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然后按规定履行赔偿。
(1)调停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二)对于具备调停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时间、场所,调停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另行约定调停时间。(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对检查、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不调停)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调停的理由和依据,通知当事人送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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