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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
要具体分析,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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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不返还,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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