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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
该项是否收回,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迁移原因及是否整户迁移而定: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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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如果户口迁移到了城市,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把土地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既然迁移到了城市后,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 农村户口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三大部分: 1.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继续使用。当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没人管的情况时常有。 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自迁出之日后,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该房屋自然垮塌。也就是说,按政策,不能再继续扩建与改建。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即使扩建与改建也没人举报与反对,有关部门也无从管起。 3.自留地(菜地等):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没人反对,当然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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