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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失误对患者的诊疗活动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主张相应的...
因医疗失误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及患者家属可以向院方及相关医务人员主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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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错误纠纷,是指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生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可视为医疗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没有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不能视为医疗过失,医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的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过失,均为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职责,应当具备相应的诊疗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状态。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也与具体标准相对应,是指确定医疗行为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如果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则认定行为存在过失。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平,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地域性和紧急性,综合判断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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