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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标准。即医学标准、医疗技术标准和医疗行为标准; 2、医疗水平的地域性; 3、医疗过错的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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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有限,人们医疗保健需求的无限以及医学科技进步带来的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扩展,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向所有的被保险人提供全部的卫生服务,这就提出了如何从现有的卫生服务项目中选择合适的服务项目作为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的问题。 确定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为增进全体公民健康素质而开展的社会保障项目,其资金筹集办法一般是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以此来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富有者帮助贫困者、健康者帮助患病者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通过医疗保险获得医疗服务,无论是富有者还是贫困者、无论是年轻人还是年老人,均应公平对待。但是公平的医疗待遇并不是平均的医疗享受,而是以人们需求为中心,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确定,首先应当选择那些能够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 (2)经济可供原则。经济可供原则是医疗保险最基本的经济原则。社会卫生资源的有限,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有限,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所筹集到的医疗保险基金是一定的。因此,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必须“量入为出”既不能人为缩小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降低公民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不能超出社会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任意扩大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确定医疗事故中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数额应当要考虑如下因素:行为人的过失情节、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且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般实行一次性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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