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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法定的利息。发包方欠工程款时,除了要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考虑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按约定处理的当事人,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关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费用的日期,司法说明区分不同的情况,1、当事人对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没有约定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下一个时间应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费用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期。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就要看你们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而且你们约定了3个月的期限,那你们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向发包人发出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函件,要求发包人立即支付工程款。工程方面的事务处理复杂,不是在这里三言两语说得清的,建议携带资料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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