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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分别对不同情况做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计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是法定的利息。发包方欠工程款时,除了要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考虑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按约定处理的当事人,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关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费用的日期,司法说明区分不同的情况,1、当事人对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没有约定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下一个时间应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费用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期。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支付标准: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实建设项目也是一种商品,建设项目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货,另一方应付款。如果欠款,就会产生利息。如有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应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法定利率也是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孳息,业主在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债务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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