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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包括安置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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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全方面的打量,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以上就是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一、回迁公房的依据和使用的事实情况是否有政策依据。如果没有,单方面决定是不能作为事实合法律依据的,您可以不支付的。 二、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并定性为租赁关系,也没有实际通途,而且实际交付的房屋也不能正常使用的,房管局本事存在不作为明显的情形,我认为其主张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没有法律关系的牵连。 三、房屋用途除了规划之外,自己是可以选择使用的,一刀切的行政强制的合理性不存在。 四、主张时效的问题,租金的主张时效只有一年,法律角度来说应该是没有依据了。 综合四个方面来说,房管局主张的额事实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支持您拒绝。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遵守,当事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协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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