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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
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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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符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威胁,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为初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严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非法排放污染物,被罚款,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的规定执行。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环境污染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作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犯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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