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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

2021-12-01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符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威胁,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为初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严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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