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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2022-08-09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打击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为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解释》,对《2013年解释》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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