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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没有刑事豁免权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并且证人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污点证...
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拒绝向司法当局作证其执业行为所知委托人的相关事项,以及不因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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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指控者的证人,指证其他犯罪者的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比较特殊的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加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无辜的人,其行为具有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事件情况的人(2)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是未受刑罚的现实犯罪(3)在国家诉讼机关减轻诉讼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作为诉讼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刑事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某些特殊身份的人,例如辩护律师,人大代表,外交官等,进行职业活动时,不因为正常职业行为受到刑事追述的特殊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道事件的人有作证义务,证人故意制作虚假证明书,陷害他人或隐瞒犯罪证明书的人,应以虚假证明书罪追究刑事责任,证人没有刑事免除权。当然,污点证人当然没有这个特殊的权利。
归根结底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也就是一个人对自己行为有没有足够认识的控制能力,对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足够的认识。说白了就是一精神病人发起病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或者精神障碍影响了他原本意志控制之下的行为,所以法律对他的惩罚就应该异于常人。从法理上来讲,这点是没问题的。很多人都在提,只是实现起来不容易。因为豁免刑责的不仅仅是精神疾病患者。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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