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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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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清点登记需要补偿的物品,并派人在场监督。之后,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应作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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