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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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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还有合同履行地法院,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如何去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协议管辖、地域管辖、等级管辖、专属管辖等。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不受同一城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告往往不倾向于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此时,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已经成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当受案法院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或因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需要决定是否移送案件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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