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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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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假人员早日康复,根据按劳分配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出以下规定:一、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工资。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三)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
病假工资的计算要根据你的连续工龄来算,然后按照你的工资的百分比计发,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长病假老职工病假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长期病假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有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有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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