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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有关材料,并预交仲裁处理费。 2、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向仲裁机构提供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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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状。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只要还未开庭可以撤回仲裁。或者在开庭时不到庭,也视为撤回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材料、笔录等)或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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