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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公产房变更承租人要先去公证处领一个表格上面会有可以承租这个房子的人的栏目按照规定填上你的朋友的母亲还有你朋友的祖父祖母还有他的兄弟姐妹...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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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承租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关于启用新〈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满,乙方(注:指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具体详见我的新浪博客“公房的‘继承’问题”。
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此外在具体操作环节中,在上述情况下变更承租人,办理承租权变更时,还需向房管部门出具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其他有权承租人同意你过户承租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注意,现行规定放宽了有权承租人的范围,并不强制必须与现有承租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1、北京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合同》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且在承租房屋居住两年以上;(3)无其他住房;(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房管部门才会办理承租人更名。 据此,您母亲名一有房产,您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都有其他住房,因此,您父母无权承租该套房屋;您名下无住房,户籍又在承租的公房内,如果您在房屋内居住满两年以上,并且经过其他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同意,就您的情况来看,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您父母肯定会同意,唯一有阻碍的是姥姥的孙女,如果她无异议,您姥姥过世后,您有权承租该套房屋。 2、承租房屋后是否影响购房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即使承租了房屋并不影响您继续购房,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您一旦购房,就不具备公房承租的条件,如果与他人有矛盾被举报,房管部门有权利收回承租的公房,但是在北京承租公房后又购买房屋的人很多,如果不是被人举报或者因纠纷起诉到法院,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是不会主动收回的。 综上所述,建议您在经常在房屋内居住,让周围的邻居认为您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与您姥姥的孙女协商好,如果她有异议,会影响您承租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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