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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
承租人可以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出租屋。根据这项法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增加租赁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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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时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如果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属装饰物,租赁人同意利用的,不同意折扣租赁人所有的利用,双方根据合同无效的过失分担现值损失。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果出租人实际上使用了装饰品,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使用。另外,如果装饰品是房屋使用者所需的,则应适当考虑折扣处理。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进行装饰的,承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物,可折扣为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为恶意装修。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舍同所取得的房屋租赁权本质上属于民法中的债权,承租人对于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如果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在租赁房屋上进行装饰装修,改变了租赁房屋的形态,因而构成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侵害,依法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即使在恶意装修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行为客观上使出租人的房屋因装饰装修而增值,是使承租人受益,因而不构成侵权。我们认为,装饰装修通常是在主观上与个人的审美观和偏好有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客观上与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用途相关。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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