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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
1、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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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八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等。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一)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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