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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第一、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第二、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可撤销婚姻有: 1、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1、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婚姻法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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