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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 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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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 1、逾期期限在双方的约定期限内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2)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双方另地约定。
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支付的房价、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2、赔偿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房屋当前市场价格的差额; 3、出卖人违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违约方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 1、逾期期限在双方的约定期限内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2)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双方另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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