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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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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一,人的标准。 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二,地的标准。 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三,物的标准。 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四,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判断近似商标时有以下几个方法: 一,隔离观察法。 即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较法。 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三,分离比较法。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其比较部分的读间,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发音和含义相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和外观相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相似。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相同近似,首先要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从商标本身的形式、声音、意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是否相似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相关公众的定义非常重要。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注的某些商品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第二,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隔离对象的状态下进行。整体观察又称整体观察,是指观察商标的整体构成和外观形式,看整体视觉印象是否相似。比较的主要部分是指对文字、字母、图形等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进行比较。第三,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即能够标明产品来源,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是商标存在的土壤。如果一个商标失去了它的独特性,它将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标志,而是一个可用的标志。显著性在商标意义上处于核心地位。它对商标的保护强度、商誉、保护范围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显著性不存在,商标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或变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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