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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 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预售商品房只能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预售人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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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由原来的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增至90平方米(徐州县区人口购房面积75平方米以上即可),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投资入户由原来的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20万元增至100万元,年纳税由原来的5万元增至10万元,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经商入户由原来的在徐州市年纳税5000元以上增至1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
商品房在下列条件下可现售: 1、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和五证 2、房屋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4、房屋的基本生活设施已满足交付和使用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营业执照;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受理机关: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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