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这是行政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就是最佳答案: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前后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即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诉求。佳庆诉请所涉的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与前案基本相同,但是诉求不同。前一个胜诉官司的诉求是变更抚养权,赔偿其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后一个上诉官司的诉求是对婚前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能因为佳庆在提出诉求时,陈述事实内容相同而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不同,就轻率得出两次诉讼是相同事由的结论。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拾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罗马人对于这一规制原则提供了理论解释,即“诉权消耗论”或“诉权损耗论”。依据这一理论,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基于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旦己经启动,则该诉权就己经被消耗掉,因此,再度进行诉讼就不再有诉权根据。也就是说一个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权,即“一事一权”,就此而言,一事不再理最初实际上就己经具有或包含了“诉讼系属”的效力。在现在的德国己经不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对于前诉判决尚未确定的诉讼系属案件,相同当事人就相同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提起后诉时,通常以前诉己经诉讼系属,故后诉不合法予以驳回。后诉被告可针对后诉原告的请求提出诉讼系属抗辩。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通说也一般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对于案件己经系属的情形,对于后诉的合法性判断依据之一为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禁止重复诉讼(不得二重诉讼)己经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往往也与确定判决既判力联系起来,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作用的结果。在日本学界,舍弃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与下列认识有关: 1.一事不再理属于既判力制度的范畴,既判力概念己经吸收了一事不再理的含义,而且更加准确和细致; 2.一事不再理在抽象层面己经为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指导思想或理念所吸收; 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一事”难以严格界定,甚至难以成立,因此一事不再理的法院驳回判决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难以成立; 4.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可以更为准确地应对诉讼系属中再次起诉所导致的诸多问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4人已浏览
1,090人已浏览
6,691人已浏览
9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