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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后,对方因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合作的,一般不需要赔偿缔约损失。如果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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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后,对方因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合作的,一般不需要赔偿缔约损失。如果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报价后,对方因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合作的,一般不需要赔偿缔约损失。如果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报价后,对方因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合作的,一般不需要赔偿缔约损失。如果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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