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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
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一份); 2、《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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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北京生育津贴办理材料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增加15~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300元)。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北京市流产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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