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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
近似侵权一般由行政执法或者司法部门认定,这个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 如果你的商品是正规渠道进货并有相应票据,是可能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商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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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的。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原告曹某于2012年申请了“楚楚街”商标,指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而通过网络销售服装、家居、化妆品等多种产品的“楚楚街”经营者“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溜公司”)在第9、35、42、41、3、38、16类上也注册了“楚楚街”。因为“楚楚街”出售的商品中包括服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而且影响到了自己服装经营业务的发展。所以,原告曾向醋溜科技发出律师函,希望醋溜科技能够停止侵权行为。但楚楚街方面表示,“楚楚街”商标的互联网软件类商标持有权一直在醋溜科技手上,其平台销售的服装品牌并未使用“楚楚街”商标,所以嘛,“一切合法”。在实际中,醋溜公司确实在其网页上销售服装商品,这些服装也并未标牌“楚楚街”商标。也就是说醋溜公司并未将“楚楚街”商标使用在第25类上。但消费者是否会对“楚楚街”服装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如果产生混淆,那混淆的结果是否会对服装品牌“楚楚街”,也就是原告的经营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在混淆的界定问题上,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才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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