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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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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处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由此可见,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包括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对于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合理的补偿。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如果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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