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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责任编辑:杨姑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1.职工调动引起住房公积金在管理机构内部转移的,管理机构应督促原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2.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3.职工调动引起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管理机构之间转移的,原工作地管理机构应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开具《公积金调出凭证》,反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账户余额及缴存期限。4.职工调动或户口迁出引起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的,原工作地管理机构应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开具《公积金调出凭证》;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职工调动时,需所在单位出具经核实后的提取证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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