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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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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没有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孩子一般要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户口可以迁出。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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