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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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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应持本人退伍证、部队介绍信、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应当持区县安置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以及户口簿,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到本市其他区县落户的,还应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军事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永久居住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在偏远、艰苦地区长期工作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退休安置地安置。《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永久居住地安置。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在北京取得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在上海取得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在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在其他城市取得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 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偏远困难地区工作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二)在偏远困难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的;(三)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四)因战因公致残。第二十条 夫妻同时为军事干部转业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在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在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条 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该地区安置。
(一)本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接收的军转(军休)干部及批准随同迁入的人员。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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