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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新时期医疗保障的基本办法。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管理的原则,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享受住院减免和门诊补贴等医疗补助。”第四条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1—6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困难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由企业所在街道、镇乡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在乡1—6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道、镇乡财政安排。对困难街道、镇乡,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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