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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朋友在对方报警之前就到派出所录笔录,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2、对于你所说你朋友就没有外出,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了你朋友,这方面来说,你朋友也有没有做到的地方,应当随时给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而且在公安机关留下的电话号码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3、对于你朋友确实在家的证据,可以通过左邻右舍的邻居以及村委会予以证明,然后将这些情况都拿上,并自己形成书面的情况说明,到上级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来解除网上通缉的污点,如果不取消网上通缉的话,有可能自首的情况都将不予以认定,所以建议你朋友积极处理该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规定,你还没有构成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符合网上通缉的条件。
网上通缉不是法院判了才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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