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支付项目:(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支付项目:(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支付标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标准按《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支付,纳入统筹管理后符合《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规定的支付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政策依据:《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劳社办〔2009〕183号)2009年5月1日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本单位提供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食宿交通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你好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