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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军转干退休补贴 一、范围对象 企业军转干部 二、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
退休后没有党员补贴,但是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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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转业到地方企业了,企业保障你们的,其自有退休的相关补助政策。问单位即知。 若是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 1、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2、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以及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分别增发本人原工资的5、10、15。符合本项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3、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 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上访问题的发生。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上访问题的发生。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以上为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下列标准(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的部分),将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方式进行补充。原师职(含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含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含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含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采取生活困难补贴的方法,如实补充。根据上述判断,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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