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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
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六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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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3、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眶内容摘除,另一侧眼睛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4、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5、5级: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手术后,需要用药物维持眼压的人一眼就有或没有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力≤40%(或半径≤25°)的一侧眼球摘除者。6、六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7、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8、八级: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9、九级: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0.十级: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眼睛工伤鉴定赔尝标准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需要结合你在受伤之前的裸眼视力是多少。可以参考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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