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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
1、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审查、组织听证、审批、证据保全和实施。2、强制拆迁条件: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送达拆迁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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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综上所述,拆迁单位可以参照上述大致的框架以及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拆迁方案的制定,拆迁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能够更新城市的容貌,推动城市的经济建设发展。以上就是ask.com小编整理的如何制定拆迁施工方案内容。
拆迁人拆迁时,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首先要取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区域范围。同时,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和扩建。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和房管所提取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财产状况,逐一采访被拆迁人,找出要求,分类记录。拆迁人根据核实情况和国家、地方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了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3、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取得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有效指定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4、发布拆迁公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管道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和解释。房屋拆迁公告一般贴在拆迁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容易被公众阅读。对于大规模拆迁,应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被拆迁人可以正常情况下了解城市建设进程、拆迁相关法律政策、权利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与合作,减少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等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相关事宜。此外,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地产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交换、分产、分割、赠与、出租、调配等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由于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定,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是,如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时,行政机关应采用。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制定,必须明确记载以下事项(1)当事人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姓名、印鉴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如果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迹象,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第38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造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归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期限内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建造的新住宅。和第83条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命令在期限内违法占有的土地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己拆除的继续施工,有权制止处罚决定的机构。如果建设部门或个人对命令期限内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命令期限内拆除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届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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