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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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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受偿的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及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等规定,都是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法律依据。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 一般情况下,按照债权到期期限确定,到期日最靠前的就属于第一债权,应该优先偿付。但是如果债权附有担保物,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同样登记担保的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不行使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会被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负面不作为,无论是否有过错。 (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从未主张过。如果以其他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如口头或书面,则不能视为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一个客观标准,方便法院明确确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的失败。 (2)但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撤回诉讼,导致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在是否撤回诉讼或撤回诉讼后是否再次起诉有选择的情况下。可见债务人并没有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经提起诉讼为挡箭牌,而是阻止了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1.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2.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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