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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未受理的案件或已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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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
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如此等等。这些观点从形式上看似有分歧,但就本质而言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表述呢?关键在于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概念的理解上。笔者认为,这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是指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既包括因原告直接起诉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因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还包括因管辖权争议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总之,只要是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就有权提出异议。所以,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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