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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法规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政府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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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 2、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制裁的主体主要是有行政制裁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制度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外还有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我国,行政制裁分成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实施行政制裁是因为当事人实施了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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