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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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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有两个条件: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并实施以下八种行为之一:(一)拒不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等行为,经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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