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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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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向法院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2、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3、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因情况紧急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案件事实清楚、明确。(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3)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4)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即使其生活在困难,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作出这种裁定。(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原告生活十分困难,正常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定先予执行。(6)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法院作出决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就成为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则会裁定驳回其申请。同时具备上述六方面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并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有两个条件: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并实施以下八种行为之一:(一)拒不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等行为,经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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