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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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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质疑内容。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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