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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金期间交了工伤保险就不能继续领失业金了,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在失业期间缴纳了工伤保险证明已经找到了用人单位,是不符合失业金...
交工伤保险失业金还能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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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可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过程如下:1。被保险单位出具两份终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提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提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单位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关系证失业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调查核实,确认两份《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和一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的正面栏目,背面的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的空,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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