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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履行工作转移的义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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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或披露的信息包括生产的秘密环节和其他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为了确定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义务不得披露和使用,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劳动性质。如果在工作过程中经常处理秘密文件,工人显然要承担比普通工人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工人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与客户的接触而获得与客户相关的特殊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争取客户。这一原则非常适用于各种行业。二是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尽管雇主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雇主对这些信息的态度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性质。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禁止劳动者竞争,商业秘密的判断需要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限制在特定范围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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